连江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水产加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立足我县水产资源优势,动员和引导各种形式的资本要素投入水产品加工业,力争使水产品加工业在较短时间内成为我县主导产业,促进我县海洋经济迅速发展,为此,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水产加工企业集中发展 鼓励和引导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本金内资500万元、外资300万美元以上,除制冰、冷冻业外),入驻海峡两岸水产品加工基地集中发展,推动基地连片开发,形成产业集群,实现规模效益。 1、对新办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并对不同的投资规模采取不同的地价或租赁价的方式,鼓励企业成片开发、高起点发展。 ①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首期实际到资500万元以上的,或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300-600万美元(含600万美元)的,按基准地价(或租赁指导价)的90%供地; 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首期实际到资1000万元以上的,或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1200万美元(含1200万美元)的,按基准地价(或租赁指导价)的80%供地; 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且首期实际到资2000万以上的,或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或租赁指导价)的70%供地。 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地价款存在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允许两年内分期付款,先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价款缴清后由国土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 ③租赁土地可以兴建临时厂房及附属设施。租赁期中或期满时,原租赁企业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基准地价的90%供地。 ④在基地内开发标准厂房项目可免交报建费。同时按照连委〔2003〕63号文件第19条规定“凡经统一规划、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用于租赁的通用厂房和标准厂房(不含下店上厂的混合建筑物),连片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交付租赁者使用后两年内缴纳的租金营业税从专项资金中全额补助给厂房业主,第三、第四年减半补助”执行。 2、敖江、琯头工业集中区内水产加工企业在水产品加工基地内新办水产加工企业的,可按基准地价70%供地。 3、鼓励我县境内的其它在产企业入驻基地新办水产加工企业,原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数可纳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统计,并按第一条规定享受供地价格优惠。 4、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无费区”管理,除国家、省市明确规定上交外,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等各项行政性收费(不含工本费)予以免收;对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提供的有偿服务,按规定标准50%优惠,包括卫生、疾控部门卫生预防性审查费、产品检验费、职工健康体检费,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或企业标准技术咨询费以及建设、国土部门服务性收费。工商部门对入园企业(没有违规记录的)年检予以延长或免审。 5、县供水公司对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水产加工企业,超过部分按现行工业水价每吨降低0.1元予以优惠,由企业当月结算。 环保部门对入驻基地内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县级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其中对列入县规模统计的企业排污费县级地方留成部分8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环保污染治理。 6、基地内新办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年内税收征管实行自动申报。自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企业技改或新产品开发,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开始三年内,每年税收新增部分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县财政给予新增县级税收收入部分50%的补助。 7、对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电价优惠。待可门电厂投产后另行制订具体办法执行。 8、对入驻基地内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所有的审批手续由基地管委会代办。实行封闭式管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建设施工的依法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外,对各项检查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须与基地管委会联系后方能进入企业检查。 二、支持列入县规模统计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9、对获得国家、省政府、省级部门、市政府农业化龙头或重点企业,在国家、省政府、省级部门、市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外,县财政再相应给予配套30%的贷款贴息补助,但县级补助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 10、凡是获得欧盟认证、HACCP认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2万元;入驻海峡两岸水产品加工基地内企业的给予补助10万元、4万元。 11、凡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6.18”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实现科研项目成果对接并转化为生产力,投产后一周年内新增产值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县财政予以成果转让费2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鼓励企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国家级的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10万元、30万元。 13、对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和评为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企业,当年内其交纳增值税新增的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用于企业技术创新。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各项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4、鼓励企业引进技术人才。凡引进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管理人员,如需要定居我县城关或其它集镇,其户粮关系可以迁入,不受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指标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和需由本人赡养的父母农业户口,经有关部门允许可申请落户;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职称技术、管理人员其子女就学就近在当地中心校或城关县级中学内统筹安排就读,免收借读费;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档案寄存,行政关系挂靠、核定档案工资、保险基金收缴和职称评定等人事代理服务,自办理代理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代理手续费。对合乎条件的技术人员按规定给予申报或晋升技术职称。 三、扶持企业开拓水产品市场 15、县财政建立专门的市场开拓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用于政府每年组织规模以上的企业参加省内外产品展销费用补助;凡是税收关系在我县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市级以上由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广告宣传的,县财政给予补贴10%的广告费,最多不超过10万元;在县域内设立产品广告牌,免收阵地使用费。 16、对注册在本县的水产品销售企业,年销售水产品总额在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县财政给予县级税收留成部分20%的补助,但年最多不超过 10万元。 17、以上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到201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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